鋰電池工廠供暖、通風與廢氣處理設計要求如下:
一、鋰電池工廠供暖設計要求
1. 干燥房內不得敷設供暖管道及散熱器。
2. 干燥房外其他區域供暖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二、鋰電池工廠通風與廢氣處理設計要求
1. 鋰離子電池工廠通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和《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472的有關規定。其廢氣處理系統的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的有關規定。
2. 沒有溫度、濕度要求的原料及輔料倉庫等應設置機械全面通風系統。
3. 電解液暫存間和注液間應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4. 低濕房間內,當含塵廢氣中不含有有毒有害和燃燒爆炸性物質時,除塵系統宜設置內循環系統,除塵設備宜設置在房間內。
5. 電解液車間排風系統應采取防腐措施,并應設有電解液吸附裝置。
6. 混料車間廢氣凈化系統應設置粉塵處理裝置。當處理后的廢氣排至大氣時,其含塵濃度應符合排放要求;當處理后的空氣循環使用時,其有害物質濃度應滿足室內衛生標準。
7. 惰性氣體存放間應設置連續的排風系統,并應設置事故通風。
8. 正極涂布工序中NMP溶液宜回收利用,尾氣排放需符合排放標準,其回收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1)回收機組換熱盤管宜為不銹鋼管套鋁翅片,不應使用銅盤管;
(2)回收系統送回風管應嚴密,風管最低點應設置排液裝置。
9. 氮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排風系統應按防爆系統設計。
10. 當采用活性炭吸附方式處理廢氣時,處理設備連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個月。
11. 廢氣系統的管道穿越防火墻或防火隔墻時,其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12. 排風系統風管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出一般廢氣和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排出酸性廢氣的風管應采用耐腐蝕的不燃或難燃型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