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工廠供暖、通風、空氣調節與凈化設計一般要求如下:
1. 鋰離子電池工廠供暖、通風、空調與空氣凈化系統的設計應滿足生產工藝對生產環境的要求。
2. 潔凈室(區)及干燥房的氣流組織應根據潔凈度、露點溫度以及生產工藝要求確定。
3. 空氣調節系統劃分的原則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和《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472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燥房與一般空調房間應分開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2) 露點溫度差別大的干燥房應分開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3) 有潔凈度要求的干燥房與無潔凈度要求的干燥房應分開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4) 正極生產車間和負極生產車間應分開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5) 產塵量大的車間應設置獨立的空氣調節系統,并應配置粉塵處理裝置。
4. 干燥房應進行嚴格的濕負荷計算,且散濕量應包括如下內容:
(1)人體散濕量;
(2)圍護結構散濕量;
(3)原材料及包裝材料散濕量;
(4)工藝過程的散濕量;
(5)各種潮濕表面的散濕量;
(6)滲透空氣帶入的濕量;
(7)新風帶人的濕量。
5. 干燥房與周圍的空間應保持一定的靜壓差,靜壓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露點的干燥房之間的靜壓差不宜小于5Pa;
(2)干燥房與一般空調房間的靜壓差不應小于5Pa;
(3)干燥房與室外的靜壓差應大于10Pa。
6. 干燥房的通風、排煙、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穿越干燥房隔墻、吊頂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口與吊頂之間應采取密閉措施;
(2)風管與隔墻、吊頂間應采取密閉措施;
(3)排煙管在穿越隔墻、吊頂處應設置電動密閉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