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工廠空氣調節與凈化、防煙排煙設計要求如下:
一、鋰電池工廠空氣調節與凈化設計要求
1. 廠房內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溫度、濕度要求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工藝當無特殊要求時,溫濕度應滿足生產人員舒適性的要求。
2. 干燥房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散濕量計算和濕負荷的平衡計算;
(2) 空調機組及除濕機組應貼近生產車間;
(3) 系統的設備、風管及配件應采取密閉措施。
3. 低濕房間所需的送風量應按熱、濕平衡計算結果確定,且不宜低于表1中的換氣次數。
表1 低濕房間所需的換氣次數
干燥房內的露點溫度(℃) | -20 | -25 | -30 | -40 | -50 | -60 |
換氣次數(h-')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備注 | - | - | - | - | 宜采用微環境 |
注:房間高度3.5m。
4. 干燥房的空氣處理系統,其新風應先經過降溫除濕預處理,預處理裝置宜采用冷凍水。
5. 當干燥房要求的露點溫度低于-50℃時,宜采用兩級除濕處理系統。
6. 當干燥房有回風夾層時,為其服務的送、回風管宜布置在該回風夾層內。
7. 當干燥房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采用下側回風方式時,當相鄰房間為非低濕環境,則不宜采用回風夾墻形式。
8. 終端除濕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處于正壓狀態;
(2)在設備前應設置初效、中效兩級過濾器;
(3)終級除濕段宜采用全焊接結構形式;
(4)終級除濕段內處理區域、再生區域的漏風率不應大于0.5%;
(5)當采用轉輪除濕機時,處理回風中含有對轉輪材料有腐蝕性成分的機組,宜設置去除腐蝕性成分的功能段。
9. 干燥房空氣調節系統的送、回風管宜采用不銹鋼板滿焊制作。
10. 干燥房空調系統的風機宜設置應急電源。
二、鋰電池工廠防煙排煙設計要求
1.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 生產廠房中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當不能滿足自然排煙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防煙系統。
3. 潔凈室(區)和干燥房的排煙系統應有防止室外氣流倒灌的措施,并應設置用于平時巡檢的旁通管路。
4. 干燥房的排煙系統不宜與其空調或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風管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