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核醫學科用房設計要求如下:
1. 核醫學科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自成一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護標準的規定。放射源應設單獨出入口。
(2)平面布置應按“控制區、監督區、非限制區”的順序分區布置。
(3)控制區應設于盡端,并應有貯運放射性物質及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
(4)非限制區進監督區和控制區的出入口處均應設衛生通過。
2. 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區應設候診、診室、醫生辦公和衛生間等用房;
(2)監督區應設掃描、功能測定和運動負荷試驗等用房,以及專用等候區和衛生間;
(3)控制區應設計量、服藥、注射、試劑配制、衛生通過、儲源、分裝、標記和洗滌等用房。
3. 核醫學用房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設計。
4. 固體廢棄物、廢水應按國家現行有關醫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處理后排放。
5. 防護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