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放射治療科用房設計要求如下:
1. 放射治療用房宜設在底層、自成一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護標準的規定,其中治療機房應集中設置。
2. 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治療機房(后裝機、鈷60、直線加速器、γ刀、深部X線治療等)、控制、治療計劃系統、模擬定位、物理計劃、模具間、候診、護理、診室、醫生辦公、衛生間、更衣(醫患分開設)、污洗和固體廢棄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設會診和值班等用房。
3. 治療室內噪聲不應超過50dB(A)。
4. 鈷60治療室、加速器治療室、γ刀治療室及后裝機治療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且有用線束照射方向應盡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墻上。防護門和迷路的凈寬均應滿足設備要求。
5. 防護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后裝γ源近距離衛生防護標準、γ遠距治療室設計防護要求、醫用電子加速器衛生防護標準、醫用X射線治療衛生防護標準等的規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