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菌牦牛乳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牦牛生乳為原料的全脂滅菌乳。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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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商業無菌檢驗
GB 5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脂肪的測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鈣的測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鉻的測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酸度的測定
GB 5413.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測定
GB 5413.3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體的測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26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NY/T 1671 乳及乳制品中共軛亞油酸(CLA)含量測定 氣相色譜法
DBS 63/0001-2019 青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牦牛生乳
3 術語和定義
3.1 超高溫滅菌牦牛乳 ultra high-temperature yak milk
以牦牛生乳為原料,不添加復原乳,在連續流動的狀態下,加熱到至少132℃并保持瞬時滅菌,再經無菌灌裝等工序制成的牦牛乳液體產品。
3.2 保持滅菌牦牛乳 retort sterilized yak milk
以牦牛生乳為原料,不添加復原乳,無論是否經過預熱處理,在灌裝和密封之后經滅菌等工序制成的液體產品。
4 技術要求
4.1 原料要求
牦牛生乳應符合DBS 63/0001-2019的規定。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檢測方法 |
色澤 | 呈乳白色或微黃色 | 取適量試樣置于50ml潔凈的燒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限觀察色澤、組織狀態,嗅其氣味、嘗其滋味 |
滋味、氣味 | 具有牦牛乳固有的香味,無異味 | |
組織狀態 | 呈均勻一致液體,無凝塊、無沉淀 | |
雜質 |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
4.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測方法 |
蛋白質/(g/100g) | 3.8 | GB 5009.5 |
脂肪/(g/100g) ≥ | 4.5 | GB 5009.6 |
共軛亞油酸/(mg/kg)≥ | 400 | NY/T 1671 |
非脂乳固體/(g/100g)≥ | 9.0 | GB 5413.39 |
乳糖/(g/100g)≥ | 3.0 | GB 5413.5 |
鈣/(mg/kg)≥ | 1200 | GB 5009.92 |
酸度/(°T) | 12-18 | GB 5009.239 |
4.4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污染物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測方法 |
錯/(mg/kg) < | 0.05 | GB 5009.12 |
汞/(mg/kg) < | 0.01 | GB 5009.17 |
鉻/(ng/kg) < | 0.3 | GB 5009.123 |
砷/(mg/kg)< | 0.1 | GB 5009.11 |
4.5 微生物指標
應符合商業無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規定的方法。
4.6 真菌毒素限量
應符合GB 2761的規定。
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2693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藝配方,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同品種、同規格,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組批。
6.2 抽樣方法及數量
每批產品按生產批次及數量比例隨機抽樣,抽樣數量應滿足檢驗要求。
6.3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時,應對感官要求和凈含量中的項目進行檢測。
6.4 型式檢驗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所有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或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檢驗:
-原輔料供應商有變化時;
-更換設備,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停產2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
-國家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檢驗時。
6.5 判定規則
6.5.1 全部項目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6.5.2 若微生物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檢;除微生物項目外,其他項目不符合本標準時,允許按相關規定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該批產品判為合格。如果復檢結果仍有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簽、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7.1 標簽和標志
7.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規定。
7.1.2 產品外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7.1.3 應根據滅菌方式在產品包裝上標注“超高溫滅菌牦牛乳/奶”或“保持滅菌牦牛乳/奶”。
7.1.4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純牦牛奶”或“純牦牛乳”。
7.2 包裝
7.2.1 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
7.2.2 凈含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3 運輸
7.3.1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干燥、無異味、無污染。
7.3.2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擠壓、防曬、防雨、防潮,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7.4 貯存
7.4.1 貯存場地應清潔、衛生、陰涼、干燥、通風。
7.4.2 產品堆碼應離地、離墻,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等物品同庫存放。
7.5 保質期
產品保質期在常溫密閉條件下貯存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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