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牛乳的運輸容器的材質、清洗與消毒,運輸作業及運輸隨行文件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生牛乳運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3879-2015 貯奶罐
GB 4806.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NY/T 2362-2013 生乳貯運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及定義。
4 運輸容器的材質
4.1 運輸生牛乳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生牛乳罐車和容器運輸。
4.2 運輸容器罐體為雙層不銹鋼結構,內壁與外壁之間為保溫層,內膽、隔板材質符合 GB 4806.9(所有部分)的規定,外膽材質為雙層聚苯板,頂部平臺材質為防滑板。
4.3 運輸容器的技術性能、主要零部件技術要求按照 GB/T 13879-2015 中 5 技術要求的規定執行。
4.4 運輸車輛及運輸容器罐其他條件應符合 NY/T 2362-2013 中 4 貯運工具要求。
5 運輸容器的清洗與消毒
5.1 建立科學合理的原位清洗(Clean in Place,CIP 清洗)流程與清洗計劃,運輸容器的清洗參見附錄 A。
5.2 運輸容器罐清洗應遵循“從內到外,關鍵部位手工清洗”的原則,不易清洗的部位以及運輸容器外部由人工進行手工清洗。
5.3 運輸容器清洗時,應選擇經國家批準,對人、奶牛和環境安全沒有危害,對牛奶無污染的清洗劑,使用清洗水和水蒸氣應符合GB 5749的所有要求。
5.4 清洗后應驗證清洗效果,所排出水 pH 值為中性、不渾濁,無可見奶垢、異物及異常氣味,即為清洗合格。清洗合格后留存確認單據。
5.5 清洗合格后對車輛進奶口、出奶口及清洗口施打鉛封。
5.6 清洗后廢水應連接至水處理系統進行無害化處理,且排放符合國務院 2008 年 第 87 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本)中要求。
6 生牛乳運輸作業
6.1 裝車作業
6.1.1 裝車作業前核驗清洗鉛封,檢查運輸容器罐體內、外部衛生情況。
6.1.2 裝車作業前對奶溫進行監控,裝車前奶溫應控制在 0 ℃~4 ℃,極寒溫度下奶溫應控制在2 ℃~3 ℃。
6.1.3 裝車作業前應對奶樣進行留樣封存,在 0 ℃~4 ℃條件下保存 24 h,以備產品質量追溯。
6.1.4 運輸車駛入裝奶區立即開始裝奶,做到“車到即裝”、“裝完就走”,減少等待時間。
6.1.5 裝車作業時使用 100 目~120 目干凈、無破損的食品級尼龍過濾網布進行過濾,每次使用后對尼龍過濾網布進行清洗、消毒。
6.1.6 裝車作業過程留存影像記錄,確保過程可追溯。
6.1.7 裝車作業結束后施打鉛封,鉛封具有唯一性,按照“一罐口一鉛封”原則施打。鉛封要求松緊適宜,防止斷裂。
6.1.8 裝車作業結束后,按照規定填寫交接單。
6.2 運輸作業
6.2.1 運輸車輛應安裝車載定位監控系統,記錄行駛路線。
6.2.2 生牛乳運輸應符合 NY/T 2362 中、農業部辦公廳 2008 年第 68 號公告《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試行)》中的內容。
6.3 卸車作業
6.3.1 收購方應對生牛乳交接單進行核對,并對罐口、出奶口鉛封進行驗證。
6.3.2 收購方應核驗運輸車輛行駛軌跡,運輸時間應在 36 h 內,運輸過程中生牛乳奶溫應控制在0 ℃~6 ℃。
6.3.3 卸車作業后,按照本文件 5.1 條款執行,留存記錄。
7 生牛乳運輸的隨行文件
7.1 運輸車輛應具備生牛乳準運證、司機健康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貨物專用運輸)、罐體材質鑒定報告等有效營運資質證件,且符合當地排放量環保要求。
7.2 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生牛乳準運證明和生牛乳交接單,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要求。生牛乳交接單應符合農業部 2008 年 第 15 號令《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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