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醫院照明設計要求
1. 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且應滿足綠色照明要求。
2. 醫療用房應采用高顯色照明光源,顯色指數應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帶電子鎮流器的三基色熒光燈。
3. 照明系統采用熒光燈時應對系統的諧波進行校驗。
4. 病房照明宜采用間接型燈具或反射式照明。床頭宜設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燈,并宜床頭控制。
5. 護理單元走道、診室、治療、觀察、病房等處燈具,應避免對臥床患者產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燈具。
6. 護理單元走道和病房應設夜間照明,床頭部位照度不應大于0.1 1x,兒科病房不應大于1 1x。
7. 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掃描室、γ照相機室和手術室等用房,應設防止誤入的紅色信號燈,紅色信號燈電源應與機組連通。
二、綜合醫院防雷、接地與電磁兼容設計要求
1. 醫療建筑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有關規定。
2. 醫療建筑應采用防雷接地及電力系統共用接地系統。
3. 醫療建筑電氣設備應滿足相關的電磁兼容(EMC)要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電磁兼容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