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凈化空調機組的選用除應滿足防止微生物二次污染原則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凈化空調機組內表面及內置零部件應選用耐消毒藥品腐蝕的材料或面層,材質表面應光潔。
(2) 內部結構及配置的零部件應便于消毒、清洗并能順利排除清洗廢水,不易積塵、積水和滋生細曲。
(3) 表面冷卻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宜設在正壓段,否則應設能防倒吸并在負壓時能順利排出冷凝水的裝置。凝結水管不應宜接與下水道相接。
(4) 凈化空調機組的風機應配置能量調節裝置。新風機組和空調機組內各級空氣過濾器前后,應設置壓差計。室內安過濾器的各類風口,宜各有1個風口設測壓孔,平時應密封。
(5) 當空氣處理過程需要再熱時,不宜全部采用電加熱裝置,可利用余熱、廢熱作為送風再熱源。
(6) 不應采用淋水式空氣處理器。當采用表面冷卻器時,對于無新風集中除濕的空調機組通過其盤管所在截面的氣流速度不應大于2m/s。
(7) 空調機切中的加濕器不應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的形式,宜采用于蒸汽加濕器。加濕水質應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加濕器材料應抗腐蝕,便于清潔和檢查。
(8) 加解設備與其后的功能段之間應留有距離。Ⅰ級?Ⅲ級 潔凈用房凈化空調系統末級過濾器之前1m?2m處應有濕度傳感器,控制系統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宜大于73%。
(9) 凈化空調機組箱體的密封應可靠,當機組內試驗壓力保持1500Pa的靜壓值時,Ⅰ級潔凈用房的系統,箱體的漏風率不應大于1%;其他潔凈用房系統,箱體的漏風率不應大于2%。
2.風管材料和制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591的有關規定。
3.應在新風、送風的總管和支管上的方便操作的位置,按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591的要求開風量檢測孔。
4.凈化空調系統中使用的末級過濾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用木框制品;
(2) 成品不應有刺激味,不應掉生;
(3) 使用風量不宜大于其額定風量的70%。
(4) 當阻力達到運行初阻力2倍時,宜進行更換。
5.非阻隔式空氣凈化裝置不得作為末級凈化設施,末級凈化設施不得產生有害氣體和物質,不得產生電磁干擾,不得有促使微生物變異的作用。
6.各級潔凈手術室和潔凈用房送風末級過濾器或裝置的最低過流效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末級過濾器或裝置的效率
潔凈手術室和潔凈用舟等級 |
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末級過濾器或裝置的最低效率 |
Ⅰ |
99.99% |
Ⅱ |
99% |
Ⅲ |
95% |
Ⅳ |
70% |
7.潔凈手術室內的回風口應設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計數效率不低于60%的中效過濾器,回風口白葉片宜選用豎向可調葉片。
8.送風系統正壓段預過濾器應選用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 計數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過濾器。
9.新風過濾器宜根據當地環境空氣狀況采用表2中列出的一道、兩道或三道過濾器串聯組合形式。表中環境空氣的顆粒物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給出的數據選用,附錄A未列出城市名的,可參照相近城市數據選用。
表2 新風過濾器組合
組合 類型 |
顆粒物濃度 |
新風過濾第一道 |
新風過濾第二道 |
新風過濾第三道 |
1 |
可吸入顆粒物 (PM10)或總懸浮顆粒物(TSP)年均值分別小于等于0.04mg/m3 或 0.08mg/m3 |
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效率大于等于60%的過濾器 |
— |
— |
2 |
可吸入顆粒物 (PM10)或總懸浮顆粒物(TSP)年均值分別小于等于0.07mg/m3 或 0.20mg/m3 |
人工塵計重效率大于等于30%的過濾器(網) |
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效率大于等于70%的過濾器 |
— |
3 |
可吸入顆粒物(PM10) 或總懸浮顆粒物(PTS) 年分別超過0.07/m3或 0.20mg/m3 |
人工塵計重效率大于等于30%的過濾器 (網) |
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效率大于等于50%的過濾器 |
對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效率大于等于80%的過濾器 |
10.在滿足過濾效率的前提口,應優先選用低阻力的過濾器或過濾裝置。
11.制作風閥的軸和零件表面應進行防腐蝕處理.軸端伸出閥體處應密封處理,葉片應平整光滑,葉片開后角度應有標志. 調節手柄的固定應可靠。
12.凈化空調系統和潔凈室內與循環空氣接觸的金屬件應防銹、耐腐,對已作過表面處理的金屬件因加工而暴露的部分應再作表面保護處理。
13.空調設備宜有較寬敞的設置場所,不宜露天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