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特殊性質藥品醫藥潔凈室的要求如下:
1. 服務于下列特殊性質藥品生產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應獨立設置,其排風口應位于其他藥品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進風口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高于該建筑物屋面和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進風口:
(1)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
(2)卡介苗類和結核菌素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3)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
(4)性激素類避孕藥品;
(5)放射性藥品;
(6)某些激素類藥品、細胞毒性類藥品、高活性化學藥品;
(7)強毒微生物和芽胞菌制品等有菌(毒)操作區。
其中第1款?第5款藥品生產線(車間或區域)的空氣調節系統機房應獨立設置。
2. 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排風系統的空氣均應經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后排放。
3. 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排風系統的空氣過濾器宜采用袋進袋出安全型高效過濾器。
4. 二類(含二類)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體操作區,應將排風系統的高效空氣過濾器安裝在醫藥潔凈室內的吸風口,且對高效過濾器進行原位消毒和定期檢漏。
5. 特殊性質藥品的生產區應采取防止空氣擴散至其他相鄰區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