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空氣凈化設計一般規定如下:
1. 藥品生產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的確定應符合《GB 50457-2019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第3.2.1條和第3.2.2條的規定,醫藥潔凈室內有多種工序時,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采用相應的空氣潔凈度級別。
2. 醫藥潔凈室的氣流流型應根據空氣潔凈度級別確定,并應符合《GB 50457-2019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第9.3節的規定。
3. 醫藥潔凈室內溫度、濕度、壓差、噪聲等環境參數的控制,應符合《GB 50457-2019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第3.2節的規定。
4. 醫藥潔凈室內的新鮮空氣量,應取下列兩項中最大值:
(1)補償室內排風量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新鮮空氣量之和;
(2)保證供給室內每人新鮮空氣量不小于40m3/h。
5. 醫藥潔凈室與周圍的空間應按生產工藝要求維持相應的正壓差或負壓差。
6. 醫藥潔凈室內不應采用散熱器供暖。
7. 醫藥潔凈室內的空氣監測和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維護要求可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8. 醫藥潔凈室內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確認可按《GB 50457-2019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附錄C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