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黃豆復合調味醬的術語和定義、要求、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黃豆復合調味醬的生產、檢驗和流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45 綿白糖
GB 2718 醬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T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GB/T 5009.40 醬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鹽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 24399 黃豆醬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7]第102號、[2009]第123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黃豆復合調味醬 soy complex sauce
以黃豆醬為主要原料,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調味料及食品添加劑,經調配、烹制、包裝而成。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
4.1.1 黃豆醬
應符合GB/T 24399的規定。
4.1.2 生產用水
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4.2 輔料
4.2.1 食用鹽
應符合GB 5461的規定。
4.2.2 綿白糖
應符合GB 1445的規定。
4.2.3 其他輔料
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
4.3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4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色澤 | 棕黃至棕紅色,色澤均勻一致 |
香氣 | 具有產品特有的香氣 |
滋味 | 香鮮適口,無異味 |
體態 | 稀稠適度,允許有豆瓣顆粒,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
4.5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水分/% ≤ | 70.0 |
氨基酸態氮/% ≥ | 0.40 |
食鹽(以氯化鈉計)/% ≥ | 7.0 |
總酸(以乳酸計)/% ≤ | 2.00 |
4.6 衛生指標
4.6.1 總砷、鉛、黃曲霉毒素B1指標
產品中總砷、鉛、黃曲霉毒素B1應符合GB2718的規定。
4.6.2 微生物指標
產品中大腸菌群、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指標應符合GB2718的規定。
4.7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4881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指標檢驗
隨機抽取樣品,取適量樣品攪拌均勻后倒入潔凈的白瓷盤中,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其色澤、組織狀態、雜質情況;攪拌樣品,嗅其氣味,并取少許放于口內,用舌尖涂布滿口,鑒別其滋味。
6.2 理化指標檢驗
6.2.1 水分:按GB5009.3的規定執行。
6.2.2 食鹽:按GB/T 5009.40的規定執行。
6.2.3 總酸:按GB/T 5009.40的規定執行。
6.2.4 氨基酸態氮:按GB/T 5009.40的規定執行。
6.2.5 總砷: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6.2.6 鉛:按GB 5009.12的規定執行。
6.2.7 黃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的規定執行。
6.3 微生物指標檢驗
6.3.1 大腸菌群:按GB4789.3的規定執行。
6.3.2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分別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的規定執行。
6.4 凈含量
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與抽樣
以同一天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規格產品為一個批次,每批產品隨機抽取樣品,250g以上的不得少于6個,250g以下的不得少于10個,分別進行檢驗、留樣。
7.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指標、凈含量、水分、食鹽、總酸、氨基酸態氮、大腸菌群。
7.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配方、工藝、設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e)新產品試制鑒定時。
7.4 判定規則
7.4.1 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判整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檢。
7.4.2 凈含量、感官、理化指標,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在原批次產品中加倍取樣品復檢不合格項目,檢驗結果若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8 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簽
按GB7718、《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執行。
8.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外包裝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包裝的凈含量及總數量。
8.3 運輸和貯存
8.3.1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日曬、防壓;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裝卸時應輕搬輕放,不得拋扔。
8.3.2 貯存
產品貯存庫內應清潔衛生、干燥、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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