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香辛料及制品輻照質量控制的術語和定義、輻照前要求、輻照、輻照后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標識和貯存與運輸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香辛料輻照加工質量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6334 輻照裝置食品加工使用劑量學導則
GB/T 16841 能量為300keV~25 MeV電子束輻射加工裝置劑量學導則
GB 17568 γ輻照裝置設計建造和使用規范
GB/T 18524 食品輻照通用技術要求
GB/T 25306 輻射加工用電子加速器工程通用規范
NY/T 901 綠色食品 香辛料及其制品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最低有效吸收劑量 minimum effective absorb dose
為獲得預期的輻射效應所需的最低吸收劑量,即工藝劑量的下限值。
3.2
最高耐受吸收劑量 maximum tolerance absorb dose
不影響被輻照產品質量的工藝劑量上限值。
4 輻照前要求
4.1 感官指標
輻照前香辛料應具有該產品固有的色澤、形態,具有香辛料風味、滋味和氣味,無異味。產品符合NY/T 901中規定的要求。
4.2 微生物檢測
輻照前應對被輻照的香辛料微生物指標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按照GB 4789.2、GB 4789.3、GB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5的規定執行。
4.3 包裝
內包裝應選用食品級、耐輻照、保護性的材料密封包裝,并符合GB 7718的規定。外包裝的種類、規格尺寸應適合香辛料的輻照滅菌處理及貯藏、運輸的要求。
5 輻照
5.1 輻照裝置與管理
γ輻照裝置的建造、防護及劑量監測按照GB 17568的規定執行;電子加速器的設計、束下裝置及控制系統按照GB/T 25306的規定執行。輻照劑量監測和質量控制應符合GB/T 16334的要求,輻照裝置運行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18524的規定。
5.2 輻照工藝要求
香辛料輻照工藝劑量應大于最低有效吸收劑量,最高耐受吸收劑量不應超過10kGy。
5.3 劑量控制
電子加速器輻照場劑量學性能及輻照產品中吸收劑量的測量應按照GB/T 16841的規定執行。
5.4 質量控制
香辛料輻照加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按照GB/T 18524的規定執行。保證對香辛料輻照加工過程進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控制。吸收劑量是輻照處理的關鍵控制點。根據輻照前對香辛料的檢驗、輻照加工過程控制和輻照后產品的檢驗結果的評定,確定工藝劑量。
6 輻照后質量要求
輻照后香辛料的質量要求符合NY/T 901中的規定。
7 檢驗方法
7.1 感官指標
輻照后香辛料感官指標沒有明顯差異,具有該產品固有的色、香、味,無異味。感官檢驗按照NY/T 901的規定執行。
7.2 微生物檢驗
7.2.1 菌落總數
按照GB 4789.2的規定執行。
7.2.2 大腸菌群
按照GB 4789.3的規定執行。
7.2.3 霉菌和酵母
按照GB 4789.15的規定執行。
7.2.4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按照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的規定執行。
8 標識
輻照后的香辛料包裝應有輻照食品標識,標識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9 貯存與運輸
9.1 貯存
香辛料輻照前后應分區管理,存放在通風、干燥、陰涼、清潔的倉庫中,避免陽光直射,不應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9.2 運輸
產品運輸時應防雨、防潮、防曬,不應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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