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紅曲釀造料酒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紅曲釀造料酒的生產、檢驗與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焦糖色
GB 27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
GB 275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氯化物的測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269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生產衛生規范
GB/T 13662 黃酒
GB/T 15691 香辛料調味品通用技術條件
GB/T 17946 地理標志產品 紹興酒(紹興黃酒)
QB/T 2745 烹飪黃酒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DBS 35/003 紅曲黃酒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5號 (2005)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紅曲釀造料酒
以紅曲黃酒為主體,可添加或不添加食鹽、香辛料調味品和焦糖色,經勾調加工而成的液體調味品。
3.2
紅曲黃酒
以稻米為主要原料,以釀造用紅曲為主要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壓榨、過濾、煎酒(除菌)、貯存、勾兌而成的發酵酒。
[DBS 35/003-2017,定義3.1]
3.3
聚集物
成品紅曲釀造料酒在貯存過程中自然產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4 產品分類
4.1 根據總糖量分為:
a)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總糖量≤20.0 g/L)。
b)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總糖量20.1~60.0 g/L)。
4.2 根據產品質量分為: 優級和一級。
5 技術要求
5.1 原輔料要求
5.1.1 紅曲黃酒應符合 DBS 35/003 規定。
5.1.2 香辛料調味品應符合 GB/T 15691 規定。
5.1.3 食用鹽應符合 GB 2721 規定。
5.1.4 焦糖色應符合 GB 1886.64 規定。
5.1.5 其他原、輔料應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5.2 感官要求
5.2.1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色澤 | 色澤淺黃至紅褐色,有光澤 |
香氣 | 具有紅曲釀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氣協調 |
滋味 | 滋味純正、清爽、無異味,添加食用鹽的料酒呈微咸味 |
體態 | 清亮透明,允許有微量聚集物 |
5.2.2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色澤 | 色澤淺黃至紅褐色,有光澤 |
香氣 | 具有紅曲釀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氣協調 |
滋味 | 滋味純正、清甜、醇厚、無異味,添加食用鹽的料酒呈微咸味 |
體態 | 清亮透明,允許有微量聚集物 |
5.3 理化指標
5.3.1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3 要求。
表 3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
項 目 | 要求 | |
優級 | 一級 | |
酒精度(20℃)/(%vol) ≥ | 14.0 | 10.0 |
總糖(以葡萄糖計)/(g/L) ≤ | 20.0 | 20.0 |
總酸(以乳酸計)/(g/L) ≤ | 6.5 | |
揮發酯(以乙酸乙酯計)/(g/L) ≥ | 0.15 | 0.10 |
非糖固形物/(g/L) ≥ | 12.0 | 8.0 |
a 除糖除鹽固形物/(g/L) ≥ | 12.0 | 8.0 |
氨基酸態氮/(g/L) ≥ | 0.30 | 0.20 |
氯化物/(g/L) ≤ | 25.0 | 25.0 |
b 苯甲酸/(g/L) ≤ | 0.05 | 0.05 |
僅限于有添加食用鹽的紅曲釀造料酒。 指紅曲釀造料酒發酵及貯存過程中自然產生的苯甲酸。 |
5.3.2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4 要求。
表 4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
項 目 | 要求 | |
優級 | 一級 | |
酒精度(20℃)/(%vol) ≥ | 14.0 | 10.0 |
總糖(以葡萄糖計)/(g/L) | 40.1~60.0 | 20.1~60.0 |
總酸(以乳酸計)/(g/L) ≤ | 6.5 | |
非糖固形物/(g/L) ≥ | 12.0 | 8.0 |
a 除糖除鹽固形物/(g/L) ≥ | 12.0 | 8.0 |
氨基酸態氮/(g/L) ≥ | 0.40 | 0.20 |
氯化物/(g/L) ≤ | 25.0 | 25.0 |
b 苯甲酸/(g/L) ≤ | 0.05 | 0.05 |
a 僅限于有添加食用鹽的紅曲釀造料酒。 b指紅曲釀造料酒發酵及貯存過程中自然產生的苯甲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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