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萬州山胡椒(調味品)的術語和定義、加工工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原輔料要求、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 、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經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萬州山胡椒(調味品)的生產、檢驗與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中引用的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7924 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通用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895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產衛生規范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酸價的測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過氧化值的測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溶劑殘留量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15691 香辛料調味品通用技術條件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氣味、滋味鑒定法
GB/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Q/HC 003 聚酯(PET)食品包裝瓶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萬州山胡椒(調味品) Wanzhou ShanHuJiao (tiaoweipin)
以重慶市萬州區行政區域內種植生產的萬州山胡椒為原料,通過壓榨或蒸餾等工藝提取后,添加一定比例食用植物油進行調配加工而成,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萬州山胡椒(調味品)。
4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萬州山胡椒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僅限于重慶市萬州區:東經 107°55′22"—108°53′25",北緯30°24′25"—31°14′、58"。具體分布在境內海拔 600-1400 米之間的 27 個鎮鄉::天城鎮、新鄉鎮、大周鎮、分水鎮、孫家鎮、長嶺鎮、龍駒鎮、彈子鎮、 瀼渡鎮、新田鎮、走馬鎮、長灘鎮、熊家鎮、高梁鎮、白土鎮、太龍鎮、羅田鎮、太安鎮、后山鎮、普子鄉、溪口鄉、梨樹鄉、恒合土家族鄉、地寶土家族鄉、鐵峰鄉、燕山鄉、長坪鄉。見附錄A
5 原輔料要求
5.1 萬州山胡椒
應新鮮、衛生、不得使用腐爛、變質原料,應符合 GB/T 15691 香辛料調味品通用技術條件。
5.2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應符合 GB 27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的要求。
6 質量要求
6.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檢驗方法 |
色澤 | 呈淺黃色或淡黃色 | GB/T 5009.37 |
透明度 | 透明或半透明 | GB/T 5525 |
氣味、滋味 | 具有本產品固有的滋味,有檸檬醛香氣,無異味 | GB/T 5525 |
雜質 | 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雜質 |
6.2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酸價(KOH)/(mg/g) ≤ | 3 | GB 5009.229 |
過氧化值/(g/100g) ≤ | 0.25 | GB 5009.227 |
浸出油溶劑殘留/(mg/kg) ≤ | 50 | GB 5009.262 |
6.3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 GB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規定。
6.4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應符合 GB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規定。
6.5 凈含量要求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的規定,檢驗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
6.6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6.7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 GB8955、GB14881 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檢驗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產的產品為同一批產品。
7.2 抽樣檢驗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少于1㎏(不少于4個最小包裝)的樣品。將樣品分為2份,1份檢樣,1份備樣。型式檢驗加倍抽樣。
7.3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經生產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 感官要求、酸價、過氧化值、凈含量。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6.1、6.2、6.3、6.4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時;
b) 原輔材料、配方、生產工藝發生較大差異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 停產半年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e) 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5 判定規則
產品經檢驗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理化指標如出現 1 項及 1 項以上不合格項目時,可從備檢樣品或同批次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若復檢后仍不合格, 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8 標志 、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獲得批準的企業可在包裝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包裝上應標明產品名稱(萬州山胡椒),標簽標注應符合GB7718、GB 28050、GB/T 191的相關規定。
8.2 包裝
產品包裝材料應合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裝瓦楞紙箱,應符合 GB/T 6543 的規定。
8.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品質的物品混裝混運。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嚴禁摔撞、碰撞、擠壓,防止日曬雨淋。
8.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陰涼、干燥、避光、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庫房內應有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的的物品混貯。
8.5 保質期
在本標準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及包裝完好的情況下,自生產日期起,保質期為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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