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術語和定義、編碼對象、編碼原則和編碼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信息編碼。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農貿市場內攤床 farmer's market stall
在可以進行自由買賣農副產品的市場內用于銷售蔬菜、瓜果、水產品、禽蛋、肉類及其制品、糧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調味品、土特產等各類農產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經營為主的場所。
2.2
超市 supermarket
銷售生鮮畜禽產品的超市。
2.3
屠宰場(廠、點) slaughterhouse
有固定的場所,并具有一定國家標準的進行生產經營牲畜屠宰行為或活動的單位。
2.4
畜禽產品零售終端 animal products retail terminal
包括農貿市場內攤床和超市在內的進行畜禽產品零售的場所。
2.5
外埠肉 foreign meat
省外來的牲畜禽及牲畜禽產品。
2.6
畜禽產品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通過畜牧生產獲得的產品,如豬牛羊等生物個體、及其肉、乳、蛋和皮毛等制品。
2.7
畜禽產品標識碼 animal product identification code
畜禽產品的編碼,畜禽標識碼實行一畜一標,編碼經各系統自動生成,在一定范圍內具有唯一性。
2.8
畜禽產品電子標識碼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code for livestock products
上述畜禽產品標識碼是由各系統自動生成的,在系統中以電子數字編碼的形式存儲。
2.9
畜禽產品實體標識碼 entity identification code of animal products
在畜禽產品養殖、加工生產和銷售等環節中,將上述畜禽標識碼以實體的電子標簽/條形碼/二維碼/數字碼等形式,直接在交易憑證、畜禽產品本身上面進行標識,以便掃碼進行追溯。
2.10
動物個體識別碼 animal individual identification code
畜禽產品標識碼的一部分,由養殖場操作,在系統中生成。
2.11
分割中間產品識別碼 segmentation of intermediate product identification code
畜禽產品標識碼的一部分,由屠宰場操作,在系統中生成。
2.12
零售畜禽產品商品識別碼 retail animal products commodity identification code
畜禽產品標識碼的一部分,由畜禽產品零售終端操作在系統中生成。
3 編碼對象
省市場內流通的畜禽產品。
4 編碼原則
畜禽產品應一物一追溯碼。追溯信息包含養殖、運輸、屠宰、分割、貯藏和銷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
5 編碼內容
5.1 畜禽產品標識
5.1.1 由畜禽個體識別碼、屠宰分割識別碼和零售加工識別碼組成,見圖 1。
5.1.2 在養殖和活畜禽運輸環節應標識 28 位的“畜禽個體識別碼”。
5.1.3 在屠宰分割環節應標識 30 位的“屠宰分割識別碼”。
5.1.4 在銷售環節畜禽產品應標識 19 位的“零售加工識別碼”。
圖 1
5.2 動物個體識別編碼
5.2.1 由畜禽種類、行政區劃代碼、養殖場(戶)編碼信息、畜禽品種代碼、畜禽出生日期編碼和順序編碼組成,見圖 2。
圖 2
5.2.2 動物個體識別碼設計為 28 位,由 6 部分組成,其中:
a) 1?7 位的編碼按照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編碼,即第 1 位為動物種類;
b) 2?7 位為養殖場所在地的縣市行政區劃代碼;
c) 8?12 位作為養殖場編碼,散戶按照村莊編碼;
d) 13?16 位為動物品種代碼,如牛的品種又可以分為安格斯牛 0001,魯西和牛0002 等;
e) 17?24 位為畜禽出生日期編碼,即****年**月**日;
f) 25?28 位為順序編碼。
5.3 分割產品識別碼
5.3.1 由屠宰場代碼、產品出產時間、產品批次、分割產品部位、順序編碼組成,見圖 3。
圖 3
5.3.2 分割產品識別碼設計為 25 位的編碼,由 7 部分組成,其中:
a) 1?9 位為屠宰場編碼;
b) 10?17 位為產品出產時間,即****年**月**日;
c) 18?19 位為產品批次;
d) 20?22 位為分割產品類型即不同的分割部位;
e) 23?25 位為順序編碼,即同一畜禽的同一部位最多可以被分割為 999 份;
f) 26 位為外埠肉標識,1 為本省肉,2 為外省肉,3 為進口肉;
g) 27?30 位為貯藏冷庫編碼。
5.4 零售產品識別碼
5.4.1 由縣市行政區劃代碼、終端零售企業編碼、門店編號、分割產品部位、順序編碼組成,見圖 4。
圖 4
5.4.2 分割產品識別碼設計為 19 位的編碼,由 5 部分組成,其中:
a) 1?6 位為終端零售所在地的所屬縣市的行政區劃代碼;
b) 7?11 位為終端零售企業編碼,可一一對應到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
c) 12?14 位為連鎖企業的門店編號;
d) 15?17 位分割產品類型即不同的分割部位;
e) 18?19 位為順序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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