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 潔凈廠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體結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不宜采用內墻承重體系。
2 潔凈廠房圍護結構的材料選型應符合保溫、隔熱、防火、防 潮、少產塵等要求。
3 潔凈廠房主體結構的耐久性應與室內裝備和裝修水平相協調,并應具有防火、控制溫度變形和不均勻沉陷性能。廠房變形 縫不宜穿越潔凈區。
4 送、回風管和其他管線暗敷時,應設置技術夾層、技術夾道或地溝等。穿越樓層的豎向管線需暗敷時,宜設置技術豎井,其形 式、尺寸和構造應符合風道、管線的安裝、檢修和防火要求。
5 對兼有一般生產和潔凈生產的綜合性廠房的平面布局和 構造處理,應避免人流、物流運輸及防火方面對潔凈生產帶來不利 的影響。
二、防火和疏散
1 潔凈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潔凈廠房內生產工作間的火災危險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潔凈廠房生產工作間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3 生產類別為甲、乙類生產的潔凈廠房宜為單層廠房,其防 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單層廠房宜為3000m2,多層廠房宜為 2000m2。丙、丁、戊類生產的潔凈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 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 潔凈室的頂棚、壁板及夾芯材料應為不燃燒體,且不得采 用有機復合材料。頂棚和壁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4h,疏散走 道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
5 在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綜合性廠房,潔凈生產區與一般生產 區域之間應設置不燃燒體隔斷措施。隔墻及其相應頂棚的耐火極 限不應低于111,隔墻上的門窗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穿隔墻或 頂板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堵。
6 技術豎井井壁應為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h。井壁上檢查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豎井內在各層或間隔一層樓板處,應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水平防火分 隔;穿過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堵。
7 潔凈廠房每一生產層,每一防火分區或每一潔凈區的安全出口數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可設1個:
(1)對甲、乙類生產廠房每層的潔凈生產區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100m2,且同一時間內的生產人員總數不超過5人。
(2)對丙、丁、戊類生產廠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68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
8 安全出入口應分散布置,從生產地點至安全出口不應經過 曲折的人員凈化路線,并應設有明顯的疏散標志,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9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潔凈區與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門應向 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加閉門器。安全疏散門不應采用吊門、轉門、 側拉門、卷簾門以及電控自動門。
10 潔凈廠房同層潔凈室(區)外墻應設可供消防人員通往廠房潔凈室(區)的門窗,其門窗洞口間距大于80 m時,應在該段外墻的適當部位設置專用消防口。
專用消防口的寬度不應小于750mm,高度不應小于1800 mm,并應有明顯標志。樓層的專用消防口應設置陽臺,并從二層開始向上層架設鋼梯。
11 潔凈廠房外墻上的吊門、電控自動門以及裝有柵欄的窗, 均不應作為火災發生時提供消防人員進入廠房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