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供配電設計要求如下:
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及《GB 50174-200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2. 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GB 50174-200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3. 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4. 戶外供電線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筑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采用TN-C系統。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按設備要求確定。
7. 電子信息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確定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時應留有余量。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E≥1.2P (1)
式中 E--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備份不間斷電源系統設備)[(kW/kV·A)];
P--電子信息設備的計算負荷[(kW/kV·A)]。
8. 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設備與電子信息設備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回路配電。
9. 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采用專用配電箱(柜),專用配電箱(柜)應靠近用電設備安裝。
10. 電子信息設備專用配電箱(柜)宜配備浪涌保護器、電源監測和報警裝置,并應提供遠程通信接口。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電子信息設備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11. 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12. 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后備柴油發電機應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13. 后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不間斷電源系統、空調和制冷設備的基本容量及應急照明和關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14. 并列運行的柴油發電機,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并網功能。
15. 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16. 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17. 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低壓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銅芯電纜,電纜應沿線槽、橋架或局部穿管敷設;當配電電纜線槽(橋架)與通信纜線線槽(橋架)并列或交叉敷設時,配電電纜線槽(橋架)應敷設在通信纜線線槽(橋架)的下方。活動地板下作為空調靜壓箱時,電纜線槽(橋架)的布置不應阻斷氣流通路。
18. 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