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空氣凈化用竹炭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凈化空氣中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氣體(TVOC)等有害氣體用竹炭,本標準不適用于經過特殊加工的空氣凈化用竹炭,如各種改性的竹炭。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空氣凈化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air-purification
竹材在高溫并限制性通入氧氣(或隔絕氧氣)的條件下通過熱解而得到的黑色固體。
2.2
固定碳 fixed carbon
竹炭在高溫下灼燒后剩余的有效碳素。
2.3
吸附率 formaldehyde adsorption rate
一定質量的干燥試樣置于充滿被吸附氣體的吸附儀中,于20℃下恒溫吸附24h,試樣的增重占原試樣質量的百分數。
3 要求
3.1 外觀:黑色、無臭、無味、不定型固體。
3.2 空氣凈化用竹炭分為一級品、二級品,共計兩個級別。
3.3 各級空氣凈化用竹炭應符合表1規定的要求。
表1 空氣凈化用竹炭質量技術指標要求
項目 | 單位 | 指 標 | |
一級 | 二級 | ||
水分含量 ≤ | % | 9.00 | 11.00 |
灰分含量 < | % | 4.00 | 6.00 |
固定碳含量 ≥ | % | 85.00 | 75.00 |
甲醛吸附率 ≥ | % | 10.00 | 8.00 |
mg/g | 100.00 | 80.00 | |
苯吸附率 ≥ | % | 6.00 | 5.00 |
mg/g | 60.00 | 50.00 | |
TVOC吸附率 ≥ | % | 4.00 | 3.00 |
mg/g | 40.00 | 30.00 |
4 檢驗方法
4.1 水分含量的測定
4.1.1 方法提要
一定質量的試樣,在(105±5)℃下干燥至恒重,以質量減少量占原試樣質量的百分數作為水分含量。
4.1.2 儀器
4.1.2.1 電熱恒溫干燥箱,帶有自動調溫裝置,并附有鼓風機或自然通風裝置。
4.1.2.2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1.2.3 干燥器,內裝干燥劑(未潮解的塊狀氯化鈣或硅膠)。
4.1.2.4 稱量瓶,7 mm×35 mm。
4.1.3 操作方法
稱取1 g~5g(稱準至0.5mg)試樣,要求顆粒小于1mm(過18目篩),放入預先干燥至恒重的稱量瓶中,試樣在稱量瓶底面厚度均勻。置于溫度調節至(105±5)℃的電熱恒溫干燥箱內,干燥3h~4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卻到室溫(大約需30min)后稱量。
然后進行檢查性試驗,每次干燥時間為30min,直到試樣的減量小于0.0050g或質量增加時為止,在后一種情況下,應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質量作為計算的依據。
4.1.4 結果計算
空氣凈化用竹炭水分含量測定結果按式(1)計算:
式中:
ω——試樣的水分含量,%;
m——干燥前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 (g);
m1——干燥后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4.1.5 允許誤差
水分的兩次平行測定結果誤差不得超過0.2%。
4.2 灰分含量的測定
4.2.1 方法提要
一定質量的試樣于((800±20)℃下 ,灼燒至恒重(冷卻后稱重),以殘留物的質量占原試樣質量的百分數表示灰分含量。
4.2.2 儀器
4.2.2.1 高溫電爐,帶有能保持((800±20)℃ 的調溫裝置,附有熱電偶和高溫表。
4.2.2.2 帶蓋瓷坩堝,30mL。
4.2.2.3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2.2.4 干燥器,內裝干燥劑(未潮解的塊狀氯化鈣或硅膠)。
4.2.3 操作方法
將符合規格的瓷坩堝置于 (800±20)℃ 高溫電爐中灼燒至恒重,將坩堝置于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大約需30min),稱量(稱準至0.1mg)。再稱取經粉碎至全部通過0.25mm(60目)篩的干燥試樣1g(稱準至0.1m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堝中,并送入溫度不超過300℃的高溫電爐中,打開坩堝蓋,緩慢升到500℃ ,并保持30min,繼續升高溫度,在(800±20)℃ 的條件下灼燒3 h~4h。取出坩堝置于瓷板
(800±20)℃上,蓋上坩堝蓋,在空氣中冷卻約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卻到室溫,稱重。
然后進行檢查性灼燒,每次灼燒30min,直到試樣的減量小于0.0010g或者質量增加時為止,在后一種情況下,應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質量作為計算的依據。
4.2.4 結果計算
空氣凈化用竹炭灰分含量測定結果按式(2)計算:
式中:
A——試樣的灰分含量,%;
m2——灰分和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1——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 (g);
m——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4.2.5 允許誤差
灰分的兩次平行測定結果誤差不得超過0.3%。
4.3 揮發分含量的測定
4.3.1 方法提要
一定質量的試樣,在(850±20)℃的溫度下,隔絕空氣加熱7min,以所失去的質量占原試樣質量的百分數表示揮發分含量。實驗中如果發現有明顯的火星時,則應重做。
4.3.2 儀器
4.3.2.1 瓷坩堝:高40mm,上口直徑30mm,底外徑18mm,蓋外徑35mm,槽外徑29mm,外槽深4mm。
4.3.2.2 高溫電爐:帶有能保持(850±20)℃ 的調溫裝置。
4.3.2.3 坩堝架:由鎳鉻絲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溫爐中的坩堝不超過恒溫區為限,并使放在坩堝架上的坩堝底部距爐底10mm~15mm。
4.3.2.4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2.5 秒表或定時鐘。
4.3.2.6 干燥器,內裝干燥劑(未潮解的塊狀氯化鈣或硅膠)。
4.3.3 操作方法
稱取經粉碎至全部通過0.25mm(60目)篩子的干燥試樣 1g(稱準至0.1mg ),置于已于(850±20)℃燒至恒重的瓷坩堝中,將坩堝蓋好,輕輕振動以使試樣鋪平,放在坩堝架上。然后,迅速送入事先加熱到850℃的高溫電爐中,使坩堝位于熱電偶測點的上方或下方,繼續加熱7min。開始時爐溫下降,但在3min內應恢復到(850±20)℃ ,如發現有明顯火星,則應重做。
最后,取出坩堝置于瓷板上,在空氣中冷卻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卻到室溫,稱重。
4.3.4 結果計算
空氣凈化用竹炭揮發分含量測定結果按式(3)計算:
式中:
V——試樣的揮發分含量,%;
m1——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試樣加熱后的質量,單位為克(g)。
4.3.5 允許誤差
揮發分的兩次平行測定結果誤差不得超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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